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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法院系统2005年招考聘任制书记员简章
发布日期:2005-01-25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与试点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任制书记员39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符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现在常州两级法院从事书记员或速录员工作满3年的在编工人或合同制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200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限常州市生源,普通高校2005年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和符合有关政策安置条件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招考程序

(一)报 名

报考者应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应提供的材料:①200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②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③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④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应提供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书记员或速录员岗位及岗位年限的证明,同时,须提供2001年以来本人与所在法院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⑤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⑥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报考者经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填写《常州市报考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填涂报名信息卡,交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照片3张。交纳报名费、考务费和报名资料费110元。

每个职位的开考比例详见职位简介表,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报考者可改报其他同类职位。

报名时间:2005年2月19日至21日9:00-16:00。

报名地点:常州少体校(健身路17号)。

已办理报名手续的考生,于2005年3月25日至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凭报考证和身份证到常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业务办理大厅(北直街35号一楼)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与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

报考者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考生可就近选择笔试考区,选择的笔试考区应在报名时应明确填写,并当场领取到异地参加笔试的《异地考试准考证领取通知单》。

1、笔试为公共科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详见《常州市2005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5年3月27日。

上午8:30—10:0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B)

10:30—12:1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

2、笔试成绩公布后,按招考职位人数不大于8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的人选。测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取得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资格的人选,于5月10日前在常州人事网(www.czrs.gov.cn)、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常州党建网(www.czdj.gov.cn)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领取测试通知书的时间、地点。

(三)面试

根据公共科目成绩的20%和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成绩的4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用人数不大于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过线人数与招录计划数不足3∶1的职位,不作调剂。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选,于5月20号前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时间、地点。对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领取面试通知书时,2005年应届毕业生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其他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原件。

面试的程序、标准、题本由省高院制定,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20%,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验人员;体检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位的,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法、检系统工作人员政审条件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出现缺位的,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六)聘任

对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反映问题的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任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发给准予聘任通知书。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用。

被聘任的普通高校(含成教)2005年应届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领取聘任通知书。

被聘任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劳动)合同的,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协商处理。

三、聘用后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聘任制书记员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书记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三年。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行终止。聘任制书记员在聘期内胜任工作、考核合格的,无《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合同期内聘任制书记员不得调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两级法院之间流动。合同期内聘任制书记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即由所在法院终止聘任合同,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聘任制书记员身份。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享受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障等待遇,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聘任制书记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统筹,缴纳公积金。

四、纪律与监督

严肃招考工作纪律,严格秉公办事,在招考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在招考录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9-5310825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 州 市 人 事 局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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