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成果,提升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水平,今年戚墅堰区制定了《关于在非公企业中推行党员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意见》,企业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党员、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形成党组织与管理决策层“双向互动”的态势。目前,全区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51.2%的董事会拥有了党员职工董事,66.7%的监事会拥有了党员职工监事。
一是明确产生程序。企业党组织召开企业党员大会,民主推荐产生党员职工董事、监事初步人选,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公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后,通过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党员职工董事、监事。
二是规范职责管理。党员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党员职工董事、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员职工董事、监事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党员职工董事、监事出缺,企业党组织应及时组织民主推荐补选人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党员职工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确需罢免的,必须经企业党组织同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予以罢免。
三是切实发挥作用。党员职工董事、监事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党员、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企业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充分表达党员、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职工报告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涉及党组织建设、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情况。党员职工董事、监事每年向党员大会作一次述职报告,并接受党员、职工的评议。
该区提出,在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中,党员职工董事的人数不少于1人、党员职工监事的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到2010年底,力争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100%实现上述目标。 |